针对2013年度的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我们整理了十个对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综述:
1、商务部展开医疗器械行业垄断、成本价等现象调查
今年6月,商务部反垄断局通过中国医疗器械协会等协会、商会向医疗器械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关于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调查问卷”,仅中国医疗器械协会就向向3000家医疗器械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
该问卷主要调查内容是企业是否在进入市场时遇到地区封锁问题,不涉及报道中提到的“商品进口价格、卖给分销商的价格、是否打算上调或下调价格、产品数量和质量、销售手段、员工规模以及生产成本等”内容。
2、国内首例纵向垄断案判决落地:强生败诉
《反垄断法》颁布五年后,国内首例纵向垄断案8月1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被认定纵向垄断,被判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据《新京报》报道,原告锐邦公司与被告强生公司的争端起于2008年。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双方之间签有《经销合同》,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合同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采购竞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受到强生公司的警告并被取消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后又被完全停止供货。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2012年5月18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锐邦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当年8月1日终审,强生败诉。
该案的现实意义在于,关于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向来争议很大。该案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竞争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更加显现。
3、发改委医疗器械价格管控被搁置
从2011年起向业内征求意见的《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至今依然没有落地,意味着发改委管控医疗器械价格的意图被搁置。
目前,医疗器械类产品一直是企业根据市场自行定价,政府从未干涉过此类产品的定价和利润。不过,随着技术的进步,大量昂贵的新型医疗器械进入了中国市场,并且得到了广泛的临床应用。
但是,医疗器械产品很难像药品一样由发改委直接定价。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目前国家没有把医疗器械(耗材)价格的定价权限纳入中央或地方的定价目录,医疗器械(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可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价格。这也就是医疗器材的定价难以调节的原因。
据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顺利落地的最好办法就是先修改价格法。
4、我国正式成为ISO/TC150/SC7工程医疗组织的成员国
2013年,我国成为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50/sc7的积极成员国,这个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主要致力于外科植物五、矫形器械、工程医疗产品分技术委员会方面的研究工作。并且我国还获得了这个组织标准化活动的国际投票权。
这个国际组织工程医疗产品的分技术委员会已经成立了几年的时间,算上中国已经有十三个成员国。我国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的唯一的一个成员国。加入这个组织有利于我国进入到先进的医疗器械产业国家的行列,还对于我国跨越技术壁垒,并且在这类技术的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方面是很有意义的。
摘自:《2103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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