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轄區醫院的救護車駕駛員普遍能夠正確使用警示燈和警報器。我在日常工作中偶爾會遇到救護車肇事事故,這類事故一般發生在路口,多是救護車闖紅燈或超速通過路口,其他交通參與者避讓不及導致的。
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后,出警民警都會嚴格按規定調取動態監控視頻,進行分析后再判定案件責任﹔對於一些情況較復雜的事故案件,還會組織專門的事故調查小組進行分析研判。一般情況下,認定救護車是否擔責,主要依據是其是否在執行緊急任務、是否提前開警示器和警報燈,如果確實是在執行緊急任務,那麼其他交通參與者應採取避讓措施,否則救護車就要承擔相應事故責任。當然,具體是負全部責任還是主要責任,還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
作為救護車駕駛員,一定要認識到自己所駕車輛屬於救護生命的特殊車輛,任務重大,務必保証平穩駕駛。同時,每一個生命都值得尊重,駕駛員平時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熟悉交通法規,加強規范駕駛操作,即使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也要以安全為前提。作為醫院方,應該對救護車駕駛員多做職業技能培訓,從源頭增強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其安全駕駛技能。
人的生命大於一切,這也是文明社會的基本體現。作為市民和普通交通參與者,在遇到執行救援任務的救護車時,有義務做到最大程度讓行,同時也要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共創文明道路交通環境。(作者系河北省滄州市交警一大隊教導員)
法官聲音
是否擔責需視情況而定
□ 史洪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在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享有優先通行權。實踐中,此類特殊車輛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下的闖紅燈、逆行等違法行為,通常享有不被罰款、扣分的照顧。或者說,其不屬於違法行為,而是依法享有的優先通行權。
但需厘清的是,交通違法與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劃分並無必然聯系。交通違法者主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而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者主要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二者存在交叉關系,但嚴重的交通違法者,在發生交通事故中,未必承擔更重的事故責任。
實務中,在處理特殊車輛肇事案件時,法官主要考量特殊車輛是否在執行緊急任務,且在闖紅燈、逆行前是否已經鳴警笛、亮警燈。如果已鳴警笛、亮警燈較長時間,已經足以引起其他車輛或行人注意,那麼后者顯然應避讓,特殊車輛駕駛員也有理由相信后者已經高度注意或避讓。在此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話,特殊車輛承擔的事故責任要小很多。
而如果特殊車輛的駕駛員在逆行、闖紅燈時,既沒有鳴警笛、亮警燈,又行駛較快、觀察不周的話,即便其的確在搶救危重病人,執行緊急任務,也可認定其未盡到注意義務,未提前預警,未確保安全。一旦發生事故,便極有可能承擔較大的責任。(作者系河南省某基層法院法官)
醫生聲音
應全面理解緊急任務
□ 徐建中
在這起救護車撞人致死事件中,很多老百姓可能和老人家屬一樣,認為救護車運送的是一名腿部受傷的患者,既無緊急之狀,也無生命之憂,所以應不屬“緊急任務”之列。其實,這是對“緊急任務”的一種誤讀。
通常情況下,人們很容易從表面來直觀地判斷一種病的輕重,比如對於外傷,皮膚表面流血多的,就緊急﹔沒流血的,就很輕,就不屬於緊急救護的范疇。但實際上,疾病有很多種,很多危險都隱藏於身體內部,並不是從表象就可以看出來的。對於救護車上的每一位醫生而言,每一名患者都是他們的“緊急任務”。
筆者有一次隨救護車出診,那是一名騎摩托車摔倒的中年患者,當時倒地有短暫的昏迷,路人便撥打了120。我們趕到時,他已經清醒,只是額頭有一點微腫,我們讓他上救護車到醫院檢查,他則堅持說自己沒事,怎麼也不肯。沒辦法,我們隻好聯系他兒子來做工作,最后他才勉強去了醫院。結果一檢查,這名患者居然有顱內出血,如果再晚一點,就有生命之憂了。
疾病雖然有輕重之分,但在醫生眼裡,每一位患者都必須認真對待,即便是最簡單的感冒,也有並發嚴重肺部感染的可能。尤其在救護車上,檢查設備並不齊全,所以隻有爭分奪秒才是對患者最好的搶救。
當然,救護車在享有優先通行權時,必須以安全為前提,緊急通行是為了更及時地救助病人,如果失去約束,無視交規,讓無辜生命受到傷害,就事與願違了。 (作者系湖北省鐘祥市某醫院醫生)
市民聲音
揮霍特權易導致信任喪失
□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