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救護車如何不成為奪命車
導讀:近日,江蘇蘇州發生了一起救護車闖紅燈撞人致死事故,引發社會關注。救護車作為享有優先通行權的特殊車輛,其在什麼情況下擁有優先通行權,什麼情況下優先通行權要受到限制?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救護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本期“聲音版”邀請相關專家和讀者一道進行探討,敬請關注。
學者聲音
優先通行權不能免除交通事故責任
□ 孫向齊
為保障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賦予了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殊車輛以優先通行權。上述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但這並不意味著特殊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擁有“尚方寶劍”或“免死金牌”,可以不用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享有優先通行權與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是兩個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
優先通行權具有法定性,行使這種權利的條件和范圍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看,特殊車輛享有優先通行權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第一,主體必須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在此范圍之內的車輛不享有這條規定的優先通行權。
第二,上述車輛必須是在執行緊急任務。不執行緊急任務時,上述車輛也不享有這條規定的優先通行權。至於什麼是緊急任務,要根據立法目的、當時的具體情況和公平、正義的理念來解讀。通常我們會把緊急任務理解為情況緊迫、必須立即行動,不行動會帶來極為嚴重后果的重大任務。在法律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這屬於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第三,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人必須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施這項權利。這裡的“確保安全”有兩層含義:一是優先通行權人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優先通行權人有義務觀察道路情況,有義務採取某種措施,如打開警示燈、警報器等提醒他人注意安全﹔二是優先通行權人負有安全保証義務。優先通行權人要確保行使優先通行權不存在安全隱患,並對其他車輛與行人負有安全保証義務。
第四,特殊車輛享有的優先權內容是“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而其他所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殊車輛仍然應當嚴格遵守,不能因其是特殊車輛而有差別。
就江蘇蘇州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一案而言,筆者認為救護車一方是有責任的。首先,從救護車所執行的任務來看,運送腳部受傷、已經過包扎處理的傷員很難講是在執行緊急任務。其次,從視頻可以看出,當時行車環境十分復雜,救護車在車流、人流中穿梭,沒有使用警示燈,一般人很難識別其為特殊車輛且在執行任務,從而做出避讓動作。因此,應該認定司機未盡到安全保証義務。
另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而本案中,救護車在穿越人行橫道前,人行橫道上的車輛和行人較多,救護車不僅沒有減速,反而有一個明顯的加速動作﹔救護車當時是要左拐彎,而受害人是直行,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應當避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上述一連串的違章動作和闖紅燈行為疊加在一起,其危險性是不言而喻的。由於特殊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在某種程度上隱藏著對遵守交通規則的車輛與行人的安全威脅,因此,在適用過程中要嚴格限制其適用的條件和范圍,而不是隨意進行擴大解釋,這樣才能達到效率與安全之間的平衡。
特別要注意的是,特殊機動車仍然屬於機動車。在特殊車輛與非機動車、行人碰撞發生交通事故時,我國立法關於保護弱勢群體利益而設置的機動車無過錯責任制度仍然能發揮作用,不會因優先通行權的存在而受影響。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証據証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碰撞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這樣,即便本案中的救護車一方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一定的交通事故責任。(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學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交警聲音
駕駛員要有規則意識
□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