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或行人不避让救险急救车或将被追究刑责”,近日《惠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正在征求意见中。该办法明确提出,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120”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市急救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惠州市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及医疗保障工作,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惠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机场火车站景区要建立救护组织配备急救设备
和修订之前的办法相比,此次对于急救的社会参与度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该办法规定,惠州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培训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针对一些特殊人群,比如人民警察、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
三种情形下可拒绝伤员或家属指定医疗机构
由于急救主要是针对危重病人,所以在此次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和就患者意愿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迅速向“120”网络医院或支持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网络医院和支持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如果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或者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的;除此之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阻碍急救车辆通行
情形严重将追究刑责
此次办法对于急救过程中的一些危急情况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办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免交停车场停车费和公路车辆通行费。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保障“120”急救车辆通行。
与此同时,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120”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因避让导致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干扰、阻碍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