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规定,这些公共场所需配备AED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 12 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 草案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日前草案已在广州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草案明确了机场、火车站、体育场馆、学校等多个场所必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 ( AED )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指示标识样式、配置规范及地理图示,并向社会发布。
哪些公共场所需要配备AED?
近年来,因突发性心脏问题导致的生命健康事件频发,而 AED 或可为心脏骤停患者赢得一线生机,堪称 " 救命神器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明确了下列公共场所应当配置 AED:
(一)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综合性服务区等;(二)公园、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三)政务服务中心、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四)大型写字楼、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大型宾馆等。
同时,草案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技能培训;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其配备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确保该器械正常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指示标识样式、配置规范及地理图示,并向社会发布。
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若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机动车遇执行急救任务车辆应主动让行
对于 "120" 急救车辆,草案也作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包括:"120" 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并统一标注 "120" 呼救专线电话号码、急救网络医院名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 "120" 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检验、维护、更新、清洁和消毒,保障其状况良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20" 急救车辆执行非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120" 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急救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遭遇机动车占道、堵路问题,草案作出规定,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对伤病员的抢救和转运工作。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自愿实施紧急救治造成受助人损害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救治的既定流程。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内未到达急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呼救人员说明没有到达的原因。
急、危、重伤病员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的原则予以转运,并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告知风险后,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仍坚持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应当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应当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三)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四)经告知风险后,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仍坚持选择救治医疗机构,且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草案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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